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如何?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与以往不同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本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职工”将不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专称,而是泛指所有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人员。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将各类企业的劳动人员统称为职工,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一视同仁,有利于消除社会不公。以往将同一个单位里的员工划分为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两个等级,严格区分两者的工资等级、福利待遇,尽管非正式职工干得不比正式职工少,但待遇就是不一样。此次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抹去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在工伤保险问题上的差别,并强调,凡是在民营企业、个私企业务工的农民,都要作为“职工”来看待。今后都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这就为大批在民营和个私企业打工的民工建立起了一道维权机制。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充分考虑到工伤事故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的特征,强调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并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从而突破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在更宽广的范围内给受害人以补偿,分散了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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