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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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时,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准后,允许缓缴。如企业无任何原因不按期缴纳或拒绝缴纳保险费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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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依法对国家生育保险领域进行管理所具有的职责和作用的体现。它反映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和方向。具体职能是工作规划、行政立法、贯彻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 工作规划: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工作计划。计划可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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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1995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其中对生育保险提出了目标要求。“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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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14个省以政府令或劳动厅文件的形式颁布了生育保险办法。他们是云南、湖北、福建、甘肃、黑龙江、内蒙、辽宁、江西 、江苏、四川、浙江、陕西、海南和上海。 有16个省会城市出台了生育保险法规,他们是成都、南京、长春、济南、合肥、银川、广州、杭州、石家庄、太原、西宁、济南、广州、昆明、南宁和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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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系指生育保险按行政区域划分的自治州、地区、州、盟、市或县、自治县、旗等为统筹单位,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分隶属关系,即包括中央部属企业)一律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当 地的统一政策。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及运作。 我国地域辽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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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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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 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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