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期限不少于3个月。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3)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期限不少于3个月。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3)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 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3)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系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通过互助互济的方式,将发生在少数人员或单位的风险,转移到多数人或多数单位共同分 担。以此实现对生育引起的暂时无法工作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她们的基本生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3)
1988年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 ,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并支付生育费用。“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3)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 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各方都要求尽快改革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造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3)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 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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