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的经费如何解决?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根据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条例》对经办机构的经费来源进行了调整,不再

采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规定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可以保证经办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经办机构的建设和工作的发展。同时,改善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减轻了基金的负担,增强了基金的承受能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功能。对防止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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