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1)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条件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领取失业保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1)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支付失业 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缴费义务人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1)
答:在实际工作中,缴费单位或者个人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等问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从原因上讲,可能是双方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是经办机构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发生争议后 ,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解决争议,首先应该弄清楚争议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1)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失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而非行政争议),应当根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比如,依据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若本人认为单位的代扣代 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与单位发生争议等。 《劳动法》和《企业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1)
答: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1)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根据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条例》对经办机构的经费来源进行了调整,不再 采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规定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1)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 Posted at 08-04-26 by 佚名 vi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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